日本语教育机构(日本语学校)
认定法施行细则颁布!
日语教育机关认定法规定了,由国家对日语学校的教育内容和设施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新制度。该法案在参议院全体会议上以多数赞成通过。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根据法务省修改的要令显示,该审查虽然不是义务,但是语言学校以后如果要以“留学”的在留资格来接收留学生的话,必要条件是先取得国家的认定。
新制度实施后,将对学校的学生人数、与之对应的设施面积、教员人数、教育内容等设立审查标准。而且在认定校任职的老师,都必须取得新的国家资格证——“注册日语教员证”,在通过国家测试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必须接受专业的语言指导的实习。不过对于在该制度实施开始前就已经就职的教师,可以适当放宽要求,5年内取得该资格证书即可。
关于出国留学课程培训机构的特殊规定
新认定的日语教育机构中,规定“留学”的课程原则上必须为一年以上,但“有文部科学大臣另行规定的特殊情况,且如果没有教育障碍,可以在6月以上”。 这个“ 6个月例外”的要求是,课程提供了足够的教育内容,使学生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目标日语能力和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要求对国际学生的入学适当管理。
日语教育机构必须建立能够做到以上几点的制度。
1.同时授课的学生数的特例
除没有教育问题的特殊情况外,认定日语教育机构同时授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在20人以下。
对于20人以上的班级
1)学生的日语能力大致需在B1以上,即使个别的指导机会减少,也有独力理解课程的能力
2)在相对于学生人数具有最低面积以上的教室中进行授课。
3)上课的一半以上时间用于回答学生的问题的,被限定在需要教师和学生交流的机会比较少等的情况。即使是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也被坚决表示“在课堂上频繁使用这些规定是不合适的”。
2.“留学”课程教学时间
由于“留学”课程的性质主要针对学习日语课程的国际学生,因此只适合在白天进行授课。
原则上规定:该活动必须在上午 8 点至下午 6 点之间举行,尤其不允许晚上上课。
3.定员数和设置课程
制度下,日语教育课程根据开设目的分为“留学”、“就业”、“生活”课程,日语教育机构按课程决定招收的定员数,不得超额入学。
但是,例如以“留学”为目的的课程中,同时设置学习时间为1年和2年的课程时,只要在两门课程合计的收容定员数范围内,超过各课程的收容定员数接受是没有问题的。
4.日语教育机关的事业继承
日语教育机关的认定规定为“日语教育机关的设置者接受此认定”。认定日语教育机关的设置者将该事业移交给其他法人或个人时,作为新设置者的法人或个人必须重新得到认定,即使是移交给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也是其他法人或个人,限定是一样的。还规定,如果在新设置者获得认定之前进行了交接,那么在新设置者获得认定之前,该日语教育机关不被视为认定日语教育机关,不得使用认定日语教育机关的名称。
5.关于新设日语教育课程和收容定员数的变更的申报
当认定的日语教育机构制定的日语教育课程的目的(“留学”、“工作”、“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时,实际上却实施不同的日语教育课程,而不是对现有日语教育课程的变更,需废除现有课程,重新设立日语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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