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德国(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组成
法典共有五编:
⒈总则(Allgemeiner Teil)
⒉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⒊物权法(Sachenrecht)
⒋家族法(Familienrecht)
⒌继承法(Erbrecht)
《德国民法典》概要: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从我们中国人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为密切。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吸收的营养,也远较从法国民法得到的多。在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也胜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这从中国法学刊物上的论文和译文可以看出)。当然,我们绝对不应该对法国民法典有丝毫的忽视,特别对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应该加深认识,不过就发展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中国的民法体系说,我们必须着重去研究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它的本国的名称就是《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简写BGB)。它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称为《法国人的民法典》,更没有像《拿破仑法典》那样辉煌的名称。因此虽然德国的国体和国名几经改变,这部《民法典》在它本国的名称一直未变。不过我们对它的名称则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国民法典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德国民法典。一百年来,法典的内容当然有很大的变化,不过也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外貌并无根本性的改变。本节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仍限于原来的情况,不及于后来的修改。
《德国民法典》制定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这些已有的好法律,对它们比较研究,找出最合适的资料,以构筑这座大厦。
其次,制定德国民法典,在学术基础方面与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情形不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迟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这样,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都成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理论基础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已如前述。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时间上要迟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意志帝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帝国的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
这里有必要简略地说一说德国的普通法与普通法学的形成,再说到所谓潘德克顿法学。
中世纪末期以来,德国在继受罗马法、教会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种在全德国境内适用的法,称为普通法(Gemeines Recht)。与普通法相对的是地方特别法(Partikularrecht)。起初,普通法只居于补充地方法的地位。在普通法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私法占主要部分。由于这一部分主要来自罗马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中的《学说汇纂》(Pandectae),于是普通法中的私法部分又特称为潘德克顿。1495年,德国设立了帝国宫廷法院(Reichskammeryericht),作为帝国最高法院。法院中法官依普通法裁判案件,于是构成潘德克顿的内容的罗马法,在德国取得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种情况,北德在15世纪末,南德在16世纪中完成。
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状态,德国各邦从17世纪末期就开始编纂法典,其主要目的是要统一在各邦同时存在的地方法与普通法。法典编纂的成果就是前面所说的各种法典,这些法典都以“普通的”(Allgemeine)命名,表明其为施行于该邦的“通用的”法律。
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民法理论也大大提高了,民法学者日渐增多,这种理论形成为普通法学。由于这种法学主要是私法学,主要是罗马法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在17世纪就称之为“潘德克顿的现代运用”(Vsus modernus Pandectarum)。以后随着学说、判例的积累,这种研究越来越趋成熟。这时德国的法学研究中,自然法学派走向历史法学派,又由历史法学派产生了“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或“潘德克顿学派”。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者是著名学者温德莎德(Beruhard Windscheid,1817—1892),其代表作是《潘德克顿教科书》(Lehrbuch des Pandenktenrechts),该书共3卷,初版刊行于1862—1870年。
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体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在这一学派里聚集着德国的一些有很高造诣的民法学者。
起草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委员会,以温德莎德为委员长,花了13年之久,草拟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第一草案可说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以后第一草案虽经修改,但德国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础上完成的,这一点并未改变。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例如德国民法典分为主编,设置“总则”编,就是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办法。德国民法典和潘德克顿法学的关系,一位德国法学家海恩茨·体布纳说得很好:“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指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引者)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
总之,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有以上两方面的基础。我们要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典,就应该对这两方面加以探讨。
《德国民法典》影响
德国民法典对所有外国的影响,许多书中都已详细谈到。本文只就它对中国的影响加以论述。
中国正式制定民法典在本世纪20年代末。当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设立立法院。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起草民法时,自始即决定采用五编制。五编制的采用可以说不仅仿照德国民法典,也是效法日本等国的。以后五编的内容则多来自德国民法典。民法学家梅仲协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所以说旧中国的民法,是继受德国民法典而来,实不为过。
除了在法律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外,旧中国的民法学者(包括一些法官)也大都是对德国民法有较深知识的人,因而德国民法的理论也由此影响到旧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50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4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5编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5编制。在民法教学中因此也不再依5编制讲学,但是到80年代后半期,德国民法的影响又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特别在某些教科书中。而且这种影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也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先是潜在的,以后则成为明显的。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
至于在台湾,由于一直适用中国民法,以及从德国学习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一直存在而且十分重要。台湾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如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与公司法等方面),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主要地位。
这种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包括法律和理论两方面)在成文法国家的地位是很有根基的,加上中国的传统,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中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中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